【中国梦网】超市对消费者搜身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超市损失,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对消无论是搜身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贬损性内容,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近日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但值得注意的是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捏手臂、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随意动用私刑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名誉、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搜身、
由此可见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甚至不惜扣留、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安检门,贬损其名誉。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诽谤,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譬如,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相反,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
举重以明轻,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。
现实中,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殊不知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对此,只有遵循法律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(史洪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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